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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你签对了吗?
【编者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除了签订劳动合同外,通常还会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涉及到对劳动者的言论自由和就业自由的限制,也涉及到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商业利益的保护。关于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笔者将通过以下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向大家介绍。
【经典案例】
2014年8月7日,王某入职酷软公司,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王某有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王某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4个月,酷软公司不须向王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双方签订《保密协议书》,约定王某违反保密义务,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后王某于2017年4月28日离职。
2018年,酷软公司以王某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10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继续履行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
法院判决:
1.因竞业限制条款未约定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王某无竞业限制义务。
2.保密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无效,对酷软公司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但王某须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3.酷软公司未对其所受损失提供证据证明,对酷软公司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解读】
关于保密协议
一、保密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了违反服务期约定、违反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在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时须承担违约金,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劳动仲裁裁决、法院判决认为相关约定违反了上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关约定无效。劳动者无须支付保密违约金。上述案例中的法院即持该观点。
然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保密协议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不严格依附于劳动合同存在,是否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在实务中存在争议。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作出的(2006)济民三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技术保密事项签订的合同,应受合同法的调整。故支持了原告关于被告违反保密协议须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笔者认为,保密协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应受《合同法》的调整,《保密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有效。
二、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及救济程序
(一)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如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偿权利人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并继续履行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还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救济程序
如上所述,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在追究违约责任时,涉及法律的适用问题。有观点认为保密协议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从救济程序上来说,应提起劳动仲裁;如果不服,再向法院起诉。有观点认为保密协议适用《合同法》,单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
关于竞业限制协议
一、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协议中未就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进行约定,则该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后,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即使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劳动者仍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未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金,但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则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三、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额外赔偿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四、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需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依约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除需根据竞业限制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外,还需按照约定继续向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律师建议】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不仅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也涉及劳动者的就业权。在竞业限制期内,劳动者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必须承受竞业限制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如何合理有效地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笔者建议如下:
1.应尽量避免将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应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2.合理设置保密协议的违约金数额,并明确约定违反保密协议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便于后期举证;
3.竞业限制协议中须明确约定经济补偿条款,且每月的经济补偿金额不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