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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胜锋律师,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在某法院工作数年,担任审判员、审判长、副庭长等职,多次接受CCTV、广东电视台、澳亚卫视、信息时报等媒体采访,获2009年度广州律师业务成就奖、2012年度广州律师业务成果奖,入围广州十佳青年律师评选前二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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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难吗?

发布时间:2018-05-28 17:48:46 来源: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风险和法律责任,有可能牵涉到法定代表人。例如:公司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法定代表人可以同时被法院采取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措施,被限制出入境 。例如:公司涉嫌犯罪,法定代表人须协助调查,甚至承担刑事责任。既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上述风险,如果已经担任了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随时辞去法定代表人一职呢?现通过一个我们代理的案例来阐述如何通过诉讼方式变更法定代表人。

  【案情简介

  深圳奥某公司是一家在深圳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共有五个法人股东,其中大股东香港奥某公司系国内一家国企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根据深圳奥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长由股东香港奥某公司委派,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12月,香港奥某公司的上级公司委派杨某担任深圳奥某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2011年,杨某退休,香港奥某公司的上级公司免除了杨某的一切职务。香港奥某公司没有及时向深圳奥某公司委派新的董事长,深圳奥某公司一直没有变更法定代表人。

  2016年,深圳奥某公司因为没有履行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杨某作为深圳奥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被采取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等高消费措施。

  杨某向深圳奥某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深圳奥某公司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

  【案件分析

  上述案例中的杨某因为退休,已不在深圳奥某公司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但深圳奥某公司一直未变更法定代表人。杨某以已退休,不再履行深圳奥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深圳奥某公司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分为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杨某请求深圳奥某公司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具体到本案,按照深圳奥某公司的章程规定,深圳奥某公司的董事长由股东香港奥某公司委派,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杨某系基于深圳奥某公司的公司董事长身份,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限公司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杨某虽然已退休,且实际上也不再履行深圳奥某公司董事长职务;但是,按照上述规定,在股东香港奥某公司尚未委派出新的董事长前, 杨某仍然应履行其董事长职责。在深圳奥某公司没有产生新的董事长之前,为维持深圳奥某公司的正常运转,杨某主张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观点二认为,深圳奥某公司应该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理由如下:

  杨某的董事、董事长职务已被免除,杨某不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董事未改选之前,原董事仍应履行其职务的相关规定与杨某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之间并不冲突。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公司应及时改选董事,使董事会成员符合法定人数。法院完全可以判决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董事会成员的补选,同时判决变更法定代表人。这样既可以维护原董事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迫使公司尽快改选董事,防止治理僵局。

  另外,杨某已退休,客观上不能代表深圳奥某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如果僵化地认为在公司没有产生新的董事长之前,不允许变更法定代表人,也将使公司客观上长期处于无法定代表人履职的情形,不利于公司开展经营活动。

  还有,如不及时变更杨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因深圳奥某公司没有履行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而对杨某采取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等高消费措施,对杨某也极不公平。

  【法院判决

  深圳奥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章程规定的董事长任免程序协助杨某办理免除杨某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及相应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延伸阅读

  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案例所述情形外,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形还包括:

  1.公司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丧失股东资格;

  2.职业经理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离职的;

  3.公司员工担任,离职的;

  4.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5.被冒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请求是否支持持谨慎态度。大多数判例认为,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内部自治范畴,司法不宜过多介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也有少数案例,会根据具体个案的特殊性,进行具体分析,如法定代表人已经离职、退休,或不具备股东资格,法院会从规范公司管理、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支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如上所述,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一定的风险。在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时,应及时要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如无法协商解决时,建议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无论相关请求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至少能够通过诉讼证明自己不再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以隔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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