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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胜锋律师,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在某法院工作数年,担任审判员、审判长、副庭长等职,多次接受CCTV、广东电视台、澳亚卫视、信息时报等媒体采访,获2009年度广州律师业务成就奖、2012年度广州律师业务成果奖,入围广州十佳青年律师评选前二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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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股权转让,你的个税怎么交?

发布时间:2018-04-21 16:47:47 来源:
  

  【案例简介】

  A公司注册资本300万,由朱某、陈某各出资150万元,分别持有公司50%的股权。2011年11月,朱某将持有的A公司50%的股权以1545854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2012年9月,税务机关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名义征收个人所得税60441.88元,A公司代为缴付了税款。

  朱某认为其股权转让所得为45854元(1545854元-1500000元),其应缴纳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为9170.8元(45854×20%)。税务机关征收的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非“股权转让所得”,其拒绝按税务机关征收的金额支付个人所得税。

  【争议焦点】

  一、税务机关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名目征税及核定的个人所得税金额是否正确?

  二、如何计算朱某的个人所得税?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个人所得税金额错误,朱某应如何救济?

  【案例分析】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系申报错误,税务机关进行了更正。

  经核实,A公司于2012年9月申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时,经办人将申报表中的所得项目错误地填写成“股权红利转让所得”,导致税务机关将个税品目定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14年9月,经A公司申请,税务机关将个人所得税品目调整为“股权转让所得”。

  二、税务机关、朱某计算的股权转让所得税金额错误。

  在A公司没有分配红利,股东也没有取得相应红利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没有依据。经A公司申请,税务机关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更正为“股权转让所得”。 税务机关作出上述更正后,应按朱某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公司的净资产(包含未分配利润)核定股权转让价格。本案中,A公司的净资产(包含上一年度未分配利润为302209.4元)为3302209.4元,税务机关可以核定朱某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651104.7元(3302209.4元×50%),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220.95元。税务机关按A公司未分配利润计算朱某的股权转让所得错误;朱某按实际转让价格计算个人所得税也不正确。

  三、朱某应如何救济?

  税务机关计算股权转让所得错误,朱某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税务机关不予纠正的,朱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A公司为朱某代缴股权转让所得税后,在税务机关计征错误的情况下,朱某仍然有义务向A公司支付代缴的税款。

  【专业延伸】

  一、股权转让所得税的依据、标准。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个人对外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照20%的税率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

  须提醒注意的是,如股权转让方为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股权转让行为有哪些?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谁?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四、哪些属于股权转让所得收入?

  股权转让所得,除了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以外,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为股权转让收入。同时,转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也为股权转让收入。

  五、税务机关认定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未分配利润等综合审核、确定纳税额。如上述案例中,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来核定朱某纳税额。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即使明显偏低,也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七、纳税申报地。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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