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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蓉起诉王宝强持股公司要求查账打的是什么算盘
马蓉与王宝强离婚事件,一直倍受社会舆论的关注。近日,一则马蓉起诉王宝强持股公司要求查询公司财务经营状况的新闻让本已平息的“宝马之争”再起波澜。
马蓉起诉王宝强公司,表明上系要求查询公司财务经营状况,其背后隐藏的真实目的是什么?其要求查账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小编站在公司法角度与你一一道来。
一、 股东起诉公司查账可能的目的
马蓉起诉宝亿嵘公司要求查账属于股东知情权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股东请求查询公司账目往往是股东之间博弈的一种手段,请求查询一方寄希望于通过查账掌握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挪用、侵占公司财产,逃税或其他违规经营,损害股东、公司利益的证据,以争取博弈主动权,以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其中,通过查账掌握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的证据,是获取博弈主动权最大的筹码。
二、 马蓉起诉主张知情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当股东在公司行使知情权受阻时,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只要马蓉向法院诉请主张股权知情权,不论其起诉时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三、 马蓉起诉公司要求查账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1. 马蓉具备宝亿嵘公司股东资格是胜诉的前提
(1)马蓉曾经是股东,是否有查账权?
首先我们来看看查询到的被起诉北京市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情况:
变更时间 |
变更前股东 |
变更后股东 |
2016年3月25日 |
马蓉、任晓妍 |
王宝强、任晓妍、宋喆 |
2016年4月19日 |
王宝强、任晓妍、宋喆 |
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王宝强 |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2016年3月25日之前,马蓉曾经是公司股东。
《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马蓉曾经是股东,其查账权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2)马蓉与王宝强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就一定有股东资格吗?
马蓉称其名下90%的股权转让至王宝强名下,他们之间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马蓉即使与王宝强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如果其他股东未有过半数以上认可其股东身份,其股东资格将不会被确认。
另外,我们注意到2016年4月19日,宝亿嵘公司再一次进行了股权变更,如果马蓉由王宝强代持的股权经过这次变更,转让给了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则马蓉更不具备股东资格。
所以,马蓉请求查账是否得到法院支持的第一步是其股东资格是否被法院确认。如果其不具备股东资格,其申请查账是白搭。
2. 申请查账有前置程序和限定条件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根据上述规定,股东起诉查账前须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如马蓉未进行上述前置程序,其查账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2)查账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的,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对“不正当目的”的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
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马蓉起诉王宝强公司请求查账,不是表明上那么简单,后续是否有好戏,我们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