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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胜锋律师,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在某法院工作数年,担任审判员、审判长、副庭长等职,多次接受CCTV、广东电视台、澳亚卫视、信息时报等媒体采访,获2009年度广州律师业务成就奖、2012年度广州律师业务成果奖,入围广州十佳青年律师评选前二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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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股权转让协议的六大关键点

发布时间:2019-03-11 09:28:30 来源:
  

  上周,笔者接到某顾问单位老总的咨询,其拟将持有的另一公司的股权对外进行转让。同时,他发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让我们审核。我们审核后,发现股权转让协议缺失股权交割等条款。实务中,笔者也经常接触到因为股权转让协议条款不完善,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案例。笔者今天就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几大关键点,与大家交流、分享。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都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合同主体、股权的权利限制、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及优先购买权、股权价格的确定及支付方式、出资瑕疵责任承担、股权的取得。

  关键点一:合同主体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合同主体,即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

  作为受让方来说,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首先要明确转让方是目标公司的股东,而不是目标公司。实践中,有的受让方与目标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主体错误。

  在特殊情况下,有的主体不能成为股权的受让方。例如:《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如果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100%的股权,而受让方系自然人,如果其已经投资了一个一人有限公司,则不能再单独受让该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权。又例如:外国投资者受让内资公司股东的股权时,如果公司的业务范围系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受让相应的股权。

  关键点二:股权的权利限制

  如果股权被查封或质押,在没有解除查封或质押前,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交易无法完成。作为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该前,要了解该股权是否存在查封或质押的情况。同时,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标的股权的权利瑕疵作出承诺,并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点三: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及优先购买权

  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还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受让方受让股权时,首先须审查目标公司的章程,了解公司章程是否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如有特别规定,须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例如: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成立三年内,股东不得转让公司股权。在上述期限内,则不能受让公司的股权。其次,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没有特殊规定,转让方则应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履行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及优先购买股权的意见。相关内容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

  关键点四: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我们在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时,最好对价格是如何确定的进行明确。股权转让价格是根据公司的估值来确定的,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决定公司的估值。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明确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防止股权受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出现未披露的债务。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对或然债务的承担进行明确约定。

  实践中,股权转让款大多以金钱支付方式完成。对于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从公平合理、保障交易的角度考虑,笔者建议按照协议签署、股权变更等时间节点分阶段支付股权转让款。

  另外,有些案例通过股权支付的方式完成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例如:北京某公司受让张三持有的广告公司51%的股权;同时张三向北京某公司增资,持有北京某公司的股权。上述案例中北京某公司受让张三的股权,通过股权支付的方式完成交易。像上述案例,实际上存在两个交易,两个交易需同时签订相关协议,同时履行。

  关键点五:出资瑕疵责任承担

  转让方持有的股权可能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等出资瑕疵。《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将股权转让,受让方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受让方应当和转让方连带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受让方补足出资后,可以向转让方追偿。为此,受让方应重点核查拟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况,并在协议中明确出资瑕疵的责任承担。

  关键点六:股权取得

  股权取得的时间决定受让方何时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公司法》对受让方何时取得受让股权没有规定。受让方取得股权的时间到底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还是完成股东名册的变更,或者完成股权工商登记变更时,在实务中争议较大。为了避免争议,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受让方取得股权的时间。

  除了上述关键点以后,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以及合同生效等条款也需要根据具体的交易进行设计和约定。大家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建议交由专业人士提前审阅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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