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
+ 更多首席律师
+ 更多联系我们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
- 国际金融中心33层02-07单元
- 手机:13922469313、13922469313
- 电话:+86-020-89281168
- 传真:+86-020-89285188
- 电子邮箱:pengsf@allbrightlaw.com
当前页面:首页 > 专业研究专业研究
广州合同律师浅析办理承揽合同纠纷技巧
【案由】
广州市彩源印刷有限公司(简称彩源)与广州XX数码广场二期承揽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6年底,广州XX数码广场二期为了做好开业初的宣传策划工作,特设立了企划部,由胡某担任企划部主管,负责广州XX数码广场总店二期项目的企划工作。2007年2月至3月份期间,企划部多次委托彩源印刷了一批宣传资料,共计欠款¥59,450元。由于彩源与企划部关系较好,相互之间比较信任,因此彩源送货时没有让对方签收送货单。事后,彩源按照对方的要求补签了合同,但对方一直拒绝签字盖章。同时彩源按照对方的要求开具了相应的发票,并复印了对方内部使用的进帐单、用章申请单、付款审批表。
【案件经办要点】
彩源多次向对方讨要欠款未果的情况下,经司法所介绍找到伯方律师事务所,我们负责接待。在充分了解案情和相关证据后,我们向彩源说明了该案的几个难点:
1、被告资格的确认问题。广州XX数码广场二期是根据《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地方法规和规章经申请核准登记的批零兼营以零售为主的消费品电脑市场,并非独立的法人,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具有应诉的权能,不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那么该案的被告应该是谁呢,这是我们必须首先确定的问题。
2、证据问题。该案是合同纠纷,在当事人没有和对方签订书面的合同且对方没有签收送货单的情况下,要证明合同关系成立困难很大。当事人还提供了对方内部使用的进帐单、用章申请单、付款审批表的复印件,但由于是复印件,对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权利不予质证,而不予质证的证据法院一般是不予采纳的。但由于该案中胡某提供了一份证人证言,对我方比较有利,如果能够和其他证据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那么法院采纳我们意见的可能性会比较大。
在听取了我们对案件的分析后,彩源非常信任我们,并与伯方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委托关系,伯方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作为彩源的一审诉讼委托代理人。
我们接受委托后,通过向广州市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调取在进帐单、用章申请单、付款审批表上签字的所有企划部员工的社保缴费记录,我们发现企划部部分员工社保是由广州XX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购买,部分员工社保是由广州XX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购买,可以确定负责下单、收货的企划部是由广州XX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和广州XX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责的。因此我们初步把广州XX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和广州XX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两公司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后经我们向广州市工商管理局查询两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我们发现广州XX数码广场二期和广州XX数码广场华南总店(一期)的开办单位分别是广州XX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和广州XX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XX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广州XX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两家公司关系密切。同时彩源所承印的该批印刷资料均印有“XX总店一期” “XX总店二期”,广州XX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和广州XX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论作为该批印刷资料的实际使用人和受益人还是按照已经形成的交易惯例都应连带承担还款责任。再次,我们考虑,选择两个被告而不是一个被告,我们希望能够借助两被告的互相推卸责任,作出对案件事实有利的证明,而成为我方间接的证人。实际上,在庭审中,广州XX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确实作出了对案件事实有利的陈述。
被告的资格确认后,我们主要的工作就是证据的收集,使所有的证据能够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我们让彩源提供了2007年以来至起诉前与两被告经济来往的银行进帐单和发票,共涉及款项16.61万元,以此证明原告与两被告合作关系较久,两被告也多次支付过印刷款,两被告拒不支付该批印刷款是没有道理的。我们所收集的其他证据包括原告承印的宣传资料、进仓单、合同、广州XX丰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用章申请单、广州XX丰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付款审批表、增值税发票、证人胡林文的证言、社保缴费记录,虽然每一个证据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由于上述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并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能够向法院证明案件的事实。在庭审当中,两被告只是一味否定我方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但未提供任何相反的证据,无法推翻我方主张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由于证人没有出庭,两被告对我方提供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我方及时改变思路,指出该证人的身份特殊,其提供的证言不仅是证人证言同时也是一份书证。胡某是XX连锁总店二期的企划部主管,其委托原告印刷的行为应是职务行为。因此其所写的关于原告承揽该批印刷品的事实描述不仅仅是代表个人的行为,更是代表公司的行为。通过庭审,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广州XX丰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彩源支付欠款¥59,450元,双方未提起上诉,法院判决生效,被告广州XX丰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也向原告彩源支付了欠款。当事人对于案件的结果很满意,对经办律师表示了衷心的感谢。
【案件评议】
该案能够胜诉的重要原因,一是被告选择正确,二是证据收集全面细致,律师的工作得到了当事人和法院的认可。该案件虽然涉及金额不大,但其取得胜诉有着积极的影响。因为当前国内拖欠款的现象非常严重,但很多当事人觉得打官司太麻烦,又怕损失律师费,不愿意提起诉讼,致使欠款无法收回。律师虽然不能够保证诉讼的结果,但是可以通过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益,这是无容置疑的。该案会鼓励更多的当事人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作者:董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