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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作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作为联系特许人和受许人的最主要法律纽带,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仅是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载体,也是权利义务得以产生的根据。特许经营合同制定得是否完善、合法、合理,关系到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的顺利履行,也关系到发生纠纷后如何有效处理。
作为特许经营合同,最主要的作用就在于规范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而特许经营合同与一般合同不同之处在于,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与受许人的权利义务的履行基本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即从合同签订开始,双方即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有效期内,特许人对受许人有持续的指导、培训义务,也相应的享有监督和收取特许费用的权利,而受许人则享有接受培训和指导的权利,也有配合特许人监督检查以及支付特许费用的义务。转让特许经营资源的使用权以及支付特许经营费是双方最主要的权利义务。
为了规范特许经营合同,国际商会曾推出了标准特许经营合同范本,一共分为十个部分,三十七条,内容相当丰富。但因为国际国内特许经营的发展不同,尤其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所以要想在全球使用同一个合同版本是不可能的,但对于其中的某些条款,是可以合理引用的。
特许经营合同的条款,可以分为一般条款和特别条款,不同的特许经营企业的特许经营合同内容也会存在一定区别,本文仅对比较通用的条款进行列示。
一、一般条款
一般条款是指适用于不同种类的合同中的条款,主要包括:
1.当事人身份,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主要包括姓名和地址,尤其是通讯地址,对于以后双方资料的传送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如果通过一般渠道对方故意不接收有关信息资料时,当事人则需要按此地址将相关资料送达对方,以免被对方指控为未履行合同的有关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在相关快递信封上,一定要注明信件的内容。对于重要的信件内容,还可委托公证。
2.合同术语。对于合同中比较重要或容易发生误解的词语,或者相对一般公众而言难以理解的词语,需要进行专门定义,以一种朴实简单的语言向对方进行阐释。一旦这些词语被充分定义,则对方则难以以误解或显失公平等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而且可以避免用语重复。
3.合同的让渡。包括如何处理受许人破产或死亡的规定。许多特许人禁止受许人在未经特许人书面许可的情况下转让特许业务,但一般都允许受许人直系亲属、合伙人或股东受让。特许人可以指定未来受许人的标准,包括个人品质、商业背景、财务能力、管理水平等。
4.合同期限。《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经营最低不的少于3年,受许人同意的除外。即一般情况下,最低不能少于3年。合同中可以约定续期条件。
5.合同的终止。主要原因包括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破产、主要股东变更、公司合并等突发事件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出现了根本性违约。合同终止后,受许人应支付所有特许费用,归还操作手册、机密文件和专利资料,注销与特许人商号相同的企业名称,转移、销毁或归还所有带有特许人商业标记的招牌和材料等。
6.不可抗力。需要对不可抗力的范围、出具事故证明的机构、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以及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原则和办法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7.违约责任。主要是受许人违反操作规定,不缴纳特许费用的责任。构成根本违约的,特许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不退还保证金。违约责任应尽量明确具体,以便于操作,且在诉讼或仲裁阶段易于得到支持。
8.争端及其解决。争议发生后,双方应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则提交有关机构进行解决。目前在中国比较常见的解决方式有:双方协商、第三方调解(包括民间和官方的)、仲裁、诉讼。如果是选择仲裁,则需要列明仲裁机构,更不能出现“由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裁决”这样的话,否则就可能被视为仲裁约定无效。如果是选择诉讼,则最好选择在自己一方所在地法院,因为目前法院的地方保护问题还一定程度上存在,并且在己方所在地进行诉讼能降低有关诉讼费用,如差旅费。
二、特别条款
因为特许经营合同与一般的合同不同,包含有特许经营资源的让与,以及有关经营的指导、监督、培训等,所以其条款也有别于其他合同。
1.特许经营资源。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是特许人最有价值的东西,在具体经营中还包括原材料配方、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控制、包装、运输、关高、促销、店堂设计、装潢、产品款式设计、管理方法等。特许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尚未注册的商标,一定要清楚表明,否则可能因为披露不完整而被指控为侵权。
2.品牌、商标、服务标记及其他商业标志。特许经营系统成的标志是有品牌与商标所代表的统一形象,表明每一个受许人是某一统一体的一部分。受许人对商标及其它标志的正确运用,对于在市场上建立和维护产品的同意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3.指导和培训。传授经营模式和专有技术通常有2个方法:(1)公开规程、说明书、图样、图片资料等。在公开有关信息时,需要注意保密,最好是在公开的资料注明“秘密”字样,使受许人明白该等信息资料需要予以保密,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2)指导和培训。合同应规定特许方提供指导和培训的方式、时间、范围,并明确规定因此产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误工费、工资、补贴等)有谁来承担,培训内容应列明培训项目。
4.特许区域。为了保护双方利益,特许合同都会有区域限制,一方面,是规定受许人只能在限定区域经营,另一方面,特许人也有义务为受许人提供商圈保护。
5.商品或原材料采购。为了保证产品的统一性以及产品质量,也为了获取产品利润,特许人通常要求受许人只能向特许人购买规定的商品或原材料,并且要求受许人的产品或服务达到某个规定的标准。
6.报告制度。很多特许人都以受许人的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也为了增强对受许人的控制,特许人往往要求受许人向其提交有感经营活动的报告书,包括销售额、投资、促销、成本核算等。
7.店堂设计。店堂形象的统一性能够增强特许人的知名度,也能够加强消费者的认知,因而特许人对店堂设计都有统一要求,即按照特许人的标准进行统一设计装修,有的特许人还会要求受许人接受特许人指定的装修公司进行设计装修,也有的特许人向受许人推荐装修公司。装修完成后,特许人还会对受许人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才能开业。
8.广告与促销。持续有效的广告和促销活动能加强消费者对特许品牌的认知,因此,特许人会要求进行统一的广告促销活动,并要求受许人支付全部或部分相关费用,并予以配合。
9.价格。为了维持市场统一性,特许人希望在全国实行统一的价格。但需要注意的是,要防止被认定为价格垄断或不正当竞争,因此可把商品或服务价格定为“建议价格”,并指明浮动区域,具体价格由受许人自己掌握。
10.存货。为了保持市场的持续供应,以满足消费者的持续需求,特许人要求受许人保持一定程度的存货。受许人可以要求如果合同终止,可以要求以进货价格退货。
11.使用费。受许人向特许人支付因使用其特性经营资源而产生的费用,是受许人的根本义务,也是特许人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合同应详细约定使用费支付时间、方式、逾期支付责任。
12.质量管理。为了质量的统一性,特许人一般在开业前对受许人进行培训,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经营过程中也要进行监督指导,对于违反操作规程的地方进行整改。
13.保险条款。为了减少意外停业导致的不良影响,特许人往往要求受许人对自己的产品或营业设施购买商业保险,如第三者责任险、火险等。
14.保密条款。商业秘密往往能给特许人带来很大利润,但是因为特许经营的特殊性,处理不当,很容易泄密。因此,特许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内容、期限、方式、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等。
15.连带责任。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特许店尚未成立,而特许合同生效后,受许人往往需要另外注册一个法律实体来经营该特许店,这就产生了权利义务的转移问题,即签订合同的人不是经营该店的法律实体,因此,在合同中,往往需要约定由受许人和该法人实体对特许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同的无效和解除的情形
制定特许经营合同,应防止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否则,将会对特许方极为不利,因为特许经营的一个特点就在于经营模式的可复制性,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则特许经营合同关于受许人不竞争的约定将不再对其有效,而受许人可以利用这种经营诀窍或方式来自己经营,特许人则不仅会丧失相应的特许费用,而且会多了竞争对手。
1.合同的无效
合同的无效包括合同的无效和合同条款的无效。合同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只是该条款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合同的无效主要规定在《合同法》第52条,而合同法第53条则规定了条款的无效。
鉴于特许经营合同事关特许人的重大利益,也为了谈判的简化,特许合同基本上都是有特许人单方完成,且不接受受许人的修改要求,因此,有可能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受许人可能会主张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进而要求确认条款无效,或要求作出不利于特许人的解释。
需要注意的是,此前有法院在判决书中因为特许人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所规定的“两店一年”的资质要求而被认定无效的,但目前这种现象已经减少,因为法院已倾向于认定该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
2.合同的解除
除了《合同法》中有关法定解除的规定和特许经营合同中双方自由解除的约定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又增加了两个法定解除情况,需要特许人格外注意。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是条例对受许人的一种特别保护,在于为受许人提供一定时间的思考。在此期限内,受许人对于合同解除是享有单方的解除权的,无需取得特许人的同意。为此,特许人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这个期限,一般实践中以3-5天为宜,若未明确期限的,则有可能在合同履行后很长一段时间,受许人才解除合同,而此时特许人已经将特许经营资源交付受许人使用,鉴于经营模式的可复制性,此时解除合同对于特许人而言将极其不利,因为受许人不再受特许经营合同的制约。
(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这条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若特许人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的,则受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因此,特许人除了将有关信息披露给受许人外,在合同中最好写明特许人已按《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受许人披露了相关资料,以及特许人已向受许人作出了加盟可能面临的困难,特许人向受许人作出的任何表示都不应理解为对受许人盈利的任何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