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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胜锋律师,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在某法院工作数年,担任审判员、审判长、副庭长等职,多次接受CCTV、广东电视台、澳亚卫视、信息时报等媒体采访,获2009年度广州律师业务成就奖、2012年度广州律师业务成果奖,入围广州十佳青年律师评选前二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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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招商加盟乱象及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3-11-05 00:00:00 来源:
近两年来,广州关于招商加盟的纠纷越来越多,几乎每周都有外地的加盟商致电律师事务所请求维权,反映的问题集中在特许方在招商加盟过程中存在欺诈,甚至诈骗的情况。
一、广州特许经营行业存在不规范的情形
1、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广告,隐瞒重要信息等欺诈行为。
有的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在招商加盟网站、投资类杂志、报刊发布广告上。广告内容对加盟的收益、前景,及特许方提供的支持和服务作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如有的广告语“我们的责任是培育50个区域富翁”,“三月回本,日入万金”等等,以吸引投资者来广州考察项目。
有的企业花巨资在广州繁华地段租赁办公室,作为招商展示、体验中心,让投资者错误地感觉到该企业很有实力。有些企业往往通过不惜重金外聘招商团队,进行广告策划,同时聘请高级讲师,在高级酒店召开招商会议等方式,利用一切营销手段来促成招商加盟。
利用上述模式招商加盟,往往因为夸大宣传、后续服务欠缺、加盟商期望值过高等因素产生纠纷。例如,我们经手的一个案例,某某公司开发出一套中小学生快速记忆训练系统,聘请招商团队在全国范围内招商,推广该训练系统。该公司通过在28商机网、参考消息等媒体上发布广告的方式,半年内发展40余家代理、加盟商。合作过程中,加盟商认为该公司存在虚假广告行为,甚至诈骗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假广告罪等罪名立案侦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招商负责人被抓,案件尚在审理中。
2、特许方用支付首期货款的方式代替加盟保证金,加盟商要求退款难。
像肯德基、麦当劳等企业发展加盟店铺,是通过从店铺的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特许经营费用的方式进行的。然而,大部分中小企业为了增加招商加盟的吸引力,降低加盟“门槛”,现一般不再收取加盟保证金,或特许经营费用。特许方往往以首次支付一定金额的货款作为加盟条件。上述变通看似降低了加盟商的成本和准入门槛,但实际上隐含了巨大的风险。很多企业正是利用加盟商这种追求低成本的心理进行欺诈,甚至诈骗。比如,有的特许方配送的产品货不对板,以次充好;有的特许方在签订合同时故意不明确产品价格,而在发货时却要求加盟商以全价(吊牌价)进购产品。
最重要的是,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特许方收取的加盟保证金一般须退还。而收取的首笔货款,特许方往往以已发货,交易已完成为理由,拒绝退还货款。
3、成立项目公司专门用于招商加盟,出现问题时就人去楼空。
特许经营行业流传一种说法,“十个加盟,九个骗”。广州已出现大批利用特许经营这一模式进行诈骗的公司。他们的操作手法是成立一个项目公司,通过包装、策划,虚假宣传等方式快速发展加盟商,收取每个加盟商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的首批货款(注:服装行业居多),再用以次充好等方式发货,骗取加盟商的货款。特许方运作一段时间后,将公司关停。原班人员再另起灶炉,注册另一公司,运作另一“品牌”。
上述手段比较隐蔽,加盟商分散在全国各地,很难收集到不法分子以特许加盟为诱饵实施诈骗的证据。而加盟商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查处,因为受制于公司的有限责任,很难追究公司幕后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另外,一些知名品牌在发展特许经营业务时,为规避法律风险,有的也专门成立项目公司进行独立运作。
4、将加盟协议设计为产品订购协议,试图规避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
如上所述,因为特许经营行业的特殊性,国家出台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从事特许经营行业所具备的条件,特许方应负的义务进行了特殊的规定。特许方违反了相关规定,除应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外,还可能承担特许经营合同被解除,退还特许经营费用或货款等民事责任。
有些企业为了规避特许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发展加盟商时,淡化特许经营色彩,将合同名称设计为《合作协议书》,合同条款设计为产品买卖合同条款。如上述合同条款内容中不具备特许经营特征,发生纠纷后,将适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将难以解除,加盟商已支付的货款将难以追回。我们接受咨询的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上述情形。
二、加盟商法律风险防范
如上所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特许经营行业鱼龙混杂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遏止,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这可能与特许经营行业归口商务部门监督管理有关。由于市区级没有商务部门,在特许经营监督管理方面难以落到实处。同时,加盟商分散全国各地,相对劣势,难以“抱团”维权,加上人民法院在处理特许经营纠纷时缺乏统一的尺度等因素,客观上导致加盟商维权困难。现就如何降低加盟商相关法律风险,提出如下建议:
1、做好背景调查,加盟前三思而后行。
潜在投资者在了解加盟信息后,应通过互联网等渠道了解特许方是否有负面信息;考察特许人是否具备“两店一年”等开展特许经营的实质条件;实地考察特许方的实体店、加盟店,了解经营状况;深入了解拟加盟行业的现状,及特许方在该行业的地位;参加特许方举行的招商会议时,应保持冷静,不应被各种促销手段冲昏头脑。
2、委托律师陪同签订加盟协议,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风险。
有加盟意向后,建议委托律师陪同招商考察,了解特许人是否进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如在拟加盟的区域是否有其他加盟商等)。确定加盟后,应委托律师审查加盟协议,识别加盟协议中的陷阱,等等。
3、出现争议时,及时维权,将损失降到最低。
出现争议后,应委托熟悉特许经营法律规定的律师尽早介入,发现合同中的漏洞,及特许人运作不规范之处(如没有向商务部门备案,利用个人账户收款等),有针对性地维权。
彭胜锋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联系电话:13922165313,020-62323601
一、广州特许经营行业存在不规范的情形
1、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广告,隐瞒重要信息等欺诈行为。
有的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在招商加盟网站、投资类杂志、报刊发布广告上。广告内容对加盟的收益、前景,及特许方提供的支持和服务作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如有的广告语“我们的责任是培育50个区域富翁”,“三月回本,日入万金”等等,以吸引投资者来广州考察项目。
有的企业花巨资在广州繁华地段租赁办公室,作为招商展示、体验中心,让投资者错误地感觉到该企业很有实力。有些企业往往通过不惜重金外聘招商团队,进行广告策划,同时聘请高级讲师,在高级酒店召开招商会议等方式,利用一切营销手段来促成招商加盟。
利用上述模式招商加盟,往往因为夸大宣传、后续服务欠缺、加盟商期望值过高等因素产生纠纷。例如,我们经手的一个案例,某某公司开发出一套中小学生快速记忆训练系统,聘请招商团队在全国范围内招商,推广该训练系统。该公司通过在28商机网、参考消息等媒体上发布广告的方式,半年内发展40余家代理、加盟商。合作过程中,加盟商认为该公司存在虚假广告行为,甚至诈骗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假广告罪等罪名立案侦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招商负责人被抓,案件尚在审理中。
2、特许方用支付首期货款的方式代替加盟保证金,加盟商要求退款难。
像肯德基、麦当劳等企业发展加盟店铺,是通过从店铺的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特许经营费用的方式进行的。然而,大部分中小企业为了增加招商加盟的吸引力,降低加盟“门槛”,现一般不再收取加盟保证金,或特许经营费用。特许方往往以首次支付一定金额的货款作为加盟条件。上述变通看似降低了加盟商的成本和准入门槛,但实际上隐含了巨大的风险。很多企业正是利用加盟商这种追求低成本的心理进行欺诈,甚至诈骗。比如,有的特许方配送的产品货不对板,以次充好;有的特许方在签订合同时故意不明确产品价格,而在发货时却要求加盟商以全价(吊牌价)进购产品。
最重要的是,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特许方收取的加盟保证金一般须退还。而收取的首笔货款,特许方往往以已发货,交易已完成为理由,拒绝退还货款。
3、成立项目公司专门用于招商加盟,出现问题时就人去楼空。
特许经营行业流传一种说法,“十个加盟,九个骗”。广州已出现大批利用特许经营这一模式进行诈骗的公司。他们的操作手法是成立一个项目公司,通过包装、策划,虚假宣传等方式快速发展加盟商,收取每个加盟商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的首批货款(注:服装行业居多),再用以次充好等方式发货,骗取加盟商的货款。特许方运作一段时间后,将公司关停。原班人员再另起灶炉,注册另一公司,运作另一“品牌”。
上述手段比较隐蔽,加盟商分散在全国各地,很难收集到不法分子以特许加盟为诱饵实施诈骗的证据。而加盟商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查处,因为受制于公司的有限责任,很难追究公司幕后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另外,一些知名品牌在发展特许经营业务时,为规避法律风险,有的也专门成立项目公司进行独立运作。
4、将加盟协议设计为产品订购协议,试图规避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
如上所述,因为特许经营行业的特殊性,国家出台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从事特许经营行业所具备的条件,特许方应负的义务进行了特殊的规定。特许方违反了相关规定,除应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外,还可能承担特许经营合同被解除,退还特许经营费用或货款等民事责任。
有些企业为了规避特许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发展加盟商时,淡化特许经营色彩,将合同名称设计为《合作协议书》,合同条款设计为产品买卖合同条款。如上述合同条款内容中不具备特许经营特征,发生纠纷后,将适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将难以解除,加盟商已支付的货款将难以追回。我们接受咨询的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上述情形。
二、加盟商法律风险防范
如上所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特许经营行业鱼龙混杂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遏止,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这可能与特许经营行业归口商务部门监督管理有关。由于市区级没有商务部门,在特许经营监督管理方面难以落到实处。同时,加盟商分散全国各地,相对劣势,难以“抱团”维权,加上人民法院在处理特许经营纠纷时缺乏统一的尺度等因素,客观上导致加盟商维权困难。现就如何降低加盟商相关法律风险,提出如下建议:
1、做好背景调查,加盟前三思而后行。
潜在投资者在了解加盟信息后,应通过互联网等渠道了解特许方是否有负面信息;考察特许人是否具备“两店一年”等开展特许经营的实质条件;实地考察特许方的实体店、加盟店,了解经营状况;深入了解拟加盟行业的现状,及特许方在该行业的地位;参加特许方举行的招商会议时,应保持冷静,不应被各种促销手段冲昏头脑。
2、委托律师陪同签订加盟协议,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风险。
有加盟意向后,建议委托律师陪同招商考察,了解特许人是否进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如在拟加盟的区域是否有其他加盟商等)。确定加盟后,应委托律师审查加盟协议,识别加盟协议中的陷阱,等等。
3、出现争议时,及时维权,将损失降到最低。
出现争议后,应委托熟悉特许经营法律规定的律师尽早介入,发现合同中的漏洞,及特许人运作不规范之处(如没有向商务部门备案,利用个人账户收款等),有针对性地维权。
彭胜锋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联系电话:13922165313,020-6232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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