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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胜锋律师,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在某法院工作数年,担任审判员、审判长、副庭长等职,多次接受CCTV、广东电视台、澳亚卫视、信息时报等媒体采访,获2009年度广州律师业务成就奖、2012年度广州律师业务成果奖,入围广州十佳青年律师评选前二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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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增值税调整了,合同总价应该随之调整吗?

发布时间:2019-05-20 11:33:48 来源:
  

  增值税下调了,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广州某贸易公司的财务小李咨询,合同约定的价格是含税价格,增值税下调了,我们作为付款方,那合同总价是不是也应当调整呢?

  对于在2018年5月1日前签署但未履行完的合同,税率调整后,是否意味着付款方可以减少支付税率降低部分的款项呢?合同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或合法事由,当事人不能单方面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否则构成违约。是否能够调整合同价款,取决于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如果构成,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解除。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及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所以如果构成情势变更,是可以要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什么是情势变更呢?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客观情况是指不能预见、非不可抗力、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按照上述规定,即便存在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情形,还需要满足“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条件,才符合情势变更。

  税收政策变动是否构成情势变更,法院拥有自由裁量权,司法实践中存在完全不同的两种判决。

  附表

  律师建议:

一、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与对方协商调整合同价格

  双方协商按照新的增值税税率重新计算合同总价,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生效后,按照新的合同总价付款。

二、规范价款条款,提前应对税率的政策性调整

  方案一 按照“不含税价+增值税”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格,降低税率调整对合同总价款的影响。

  方案二 增加税率变动条款的解决方案,如收款方可以约定,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因国家税率的调整而调整;对于付款方可以约定,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的价格应相应调整。

  大庆创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集体联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最高法民申2594号

  沈阳集体联社申请再审称:(一)创业广场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沈阳集体联社有新证据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庆高新区管委会)的房产证等,可以证明在租赁合同签订时创业广场并非涉案房产所有权人,其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应按房产原值减除30%计算缴纳,涉案房产18300平方米,价值1800万元,沈阳集体联社租赁面积仅16000平方米,原审判决根据前述面积认定税款金额过高。

  本案中,沈阳集体联社与创业广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虽然《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创业广场负责协调租赁期间的房产税、土地税减免,如协调不成由创业广场缴纳。但《补充协议书》对该项约定进行了变更,该协议书第二条约定,自2006年开始,租赁期间的房产税、土地税由沈阳集体联社交纳。因此,沈阳集体联社应当按照约定交纳涉案房产自2006年起的房产税和土地税。

判决结果 案情简介 审判观点




不支持变更合同价格
沈阳集体联社与创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因为大庆市人民政府将土地使用税税额进行了调整,降低了税率,沈阳集体联社要求创业公司承担响应的税款。 政府将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较小,应属双方当事人可能预见的范围,不属于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此次税额标准的调整不会严重影响涉案合同履行,也不会导致合同履行后权利义务显失公平。不支持沈阳集体联社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变更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税费承担的请求。
支持变更合同价格 因2018年国家将增值税从17%调整为16%,远鹏电气公司主张的应予扣除的增值税税率变化导致的货款差额。 针对远鹏电气公司尚未付款且广东迪控公司未交付增值税发票部分货款,远鹏电气公司有权要求扣除相应税率变化导致的货款差额。

一方面,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幅度较小,在国家国家征收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范围之内,应属双方当事人可能预见的范围,不属于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

  三、沈阳集体联社关于变更《补充协议书》税款承担条款的请求不应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另一方面,创业广场将涉案16000平方米房产免租金租赁给沈阳集体联社,沈阳集体联社仅承担2006年之后的房产税、土地税,此次税额标准的调整不会严重影响涉案合同履行,也不会导致合同履行后权利义务显失公平。沈阳集体联社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变更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税费承担依据不足,不应支持。

  综上,沈阳集体联社的再审申请不

  林凤与苏州旭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苏0505民初3520号

  原告林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合同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1460989.63元、税额146098.96元、税率10%,总价为1607088.59元);合同约定房屋总价1622245元(含11%税额),被告开具发票金额1474271.82元、税率10%、税额147427.18元、总金额1621699元的发票给予原告。经原告核实,被告在开具发票时恶意提高房价来躲避自身退款责任,并且导致原告额外多支出契税。综上,被告应当退还原告相关费用,因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认为原告无权主张返还,因为合同补充条款虽然约定买受人购买房屋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但这仅是基于当时营改增政策,原被告双方对税种、开票种类的约定,不具有降税降价的意思表示,降税降价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才能得到法律支持;合同第四条约定总房价款的调整因素仅限于房屋面积发生差异这一情形,并未有任何关于税率调整而调整总房价的约定,原告以不含税总价乘以现行税率机械相加的结果,是擅自变更合同价款的行为,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认为,开发商因销售商品房而产生的增值税税款系开发商的经营、销售成本之一,开发商在计算商品房的成本时将其考虑在内无可厚非,但原被告已经通过合同第四条作出固定房屋总价款的意思表示,且补充条款第23条第5项的约定并不具有降税即降价的意思表示,故在没有降税降价明确约定的情形下,被告是否缴税、缴税的具体金额、种类对于房屋总价款不产生任何影响;换句话说,如果增值税税率并非下降而是上调,对房屋总价款亦无影响;第三,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本案被告作为开发商销售涉案商品房后,发生了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故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被告,并非原告。现国家降低了增值税的税率,直接目的是给企业减轻税负,激发企业活力,但降税后必将会产生一系列的积极效应和连锁反应,从长远来看也必将作用于消费领域,从而惠及广大消费者。综上,本院认为,因涉案商品房销售而产生的应税销售行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由11%降为10%后,不影响涉案房屋的总价款,现房屋总价款因面积差异原因变动为1621699元,被告根据上述价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及收取契税的行为并无不妥,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远鹏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与广东迪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京03民终15245号

  事实与理由:根据《采购合同》第二项第三条:乙方需在甲方付款之前向甲方出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且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2017年9月1日,远鹏电气公司向广东迪控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广东迪控公司收到货款后至今尚未开具发票,故远鹏电气公司对先付款后开发票产生质疑,根据2018年5月1日税率自17%减少为16%,要求广东迪控公司返还1%税点即1000元,对此请求法院协助远鹏电气公司督促广东迪控公司先开具相应的发票,金额为391050元。

  另查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远鹏电气公司主张的应予扣除的增值税税率变化导致的货款差额。《采购合同》约定的货款金额包含17%的增值税税率金额,诉讼中双方认可自2018年5月起税率自17%减少为16%,则针对远鹏电气公司尚未付款且广东迪控公司未交付增值税发票部分货款,远鹏电气公司有权要求扣除相应税率变化导致的货款差额。远鹏电气公司的相应答辩意见,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经一审法院核算,广东迪控公司应向远鹏电气公司支付货款288629.55元(291545元-2915.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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