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

+ 更多首席律师

彭胜锋律师,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在某法院工作数年,担任审判员、审判长、副庭长等职,多次接受CCTV、广东电视台、澳亚卫视、信息时报等媒体采访,获2009年度广州律师业务成就奖、2012年度广州律师业务成果奖,入围广州十佳青年律师评选前二十...[详细]

+ 更多联系我们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
  •    国际金融中心33层02-07单元
  • 手机:13922469313、13922469313
  • 电话:+86-020-89281168
  • 传真:+86-020-89285188
  • 电子邮箱:pengsf@allbrightlaw.com
     

+ 更多采访视频

当前页面:首页 > 专业研究专业研究

干货 | 股权投资的正确打开方式

发布时间:2018-09-21 09:09:04 来源:
  

  近年来,受楼市价格高涨、股市低迷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个人或公司涉足股权投资领域。股权投资的实现路径有哪些,以及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应注意哪些事项呢?我们先举两个接触过的小粟子。

  【案例一】

  张三持有恒新公司100%的股权,李四拟受让张三上述股权,与张三谈好了交易条件后,李四却和恒新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后来,张三反悔,以其没有签订股权转让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案例二】

  阿强是运恒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1050万元,持有70%的股权。阿海拟向运恒公司投资500万元,占运恒公司25%的股权,其与阿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阿海将500万元支付给公司后,阿强却要求阿海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500万元。

  【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李四不明白,为什么自己依约履行了义务,却不能取得股权?阿海不理解,要取得公司股权,到底应该向公司还是股东支付款项呢?要解决李四和阿海的疑问,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1. 股权转让协议,应该与谁签?

  股权是属于公司股东的财产性权利,如果投资人要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股权,应当与公司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而不是公司。实践中,很多人认为股权是属于公司的,公司想把股权转让给谁就转让给谁,因此与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犯了和李四一样的错误,导致协议签署后仍无法获得股权。

  2. 股权转让款应该支付给谁呢?

  诚如上文所述,股权转让是发生在投资人与股东之间的交易。投资人如选择股权转让的方式,则需将款项支付给出让股权的股东,而不是公司。

  3. 投资人既想获得股权又想把投资款投给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可以吗?

  公司要发展需要资金,很多投资人投资后希望公司有更多的资金用于经营。投资者既想获得股权又想增加公司的资金,有两种解决途径。

  第一种途径,通过增资的方式取得公司股权。即投资人向目标公司投资,成为公司股东,此时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公司原股东的股权比例会被稀释。投资人需要与公司、其他股东共同签署增资协议。

  以阿海投资方案为例,运恒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阿强出资1050万元,持有70%的股权。阿海向运恒公司投资500万元后,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阿海出资500万元持有25%的股权,阿强的持股比例则从70%变更为52.5%。阿海应当与运恒公司、阿强等签署增资协议。阿海向公司投资后取得股权,阿强也无权要求其支付股权转让款。

  第二种途径,如果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是认缴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在协议中约定转让方将股权转让款用于缴纳出资,由投资人直接代为支付给公司。

  依旧以阿海的投资为例,阿强持有运恒70%的股权,皆为认缴出资。阿强与阿海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可以约定,阿强将其持有的25%股权作价500万元,转让给阿海;25%股权的实缴义务由阿强完成,阿强需向公司支付500万元,阿海应向阿强支付股权转让款500万元;阿海将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直接作为阿强的出资款,支付给公司。这样阿强对公司的出资之债、阿海对阿强的股权转让之债抵销,阿海向公司投资500万元后,阿强无权再要求其支付股权转让款。

  【股权投资方案的选择】

  在进行股权投资时,是选择股权转让方式,还是选择增资方式,需根据投资方、原有股东、公司的需求来确定。我们对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区别进行了如下对比分析:

  【股权投资注意事项】

  股权投资还需要注意以下风险:

  1.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受让股权的,投资者应了解原有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投资者应查询目标公司的章程,章程如果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履行相关手续;如果章程对股权转让没有特别规定,则应按公司法的规定,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2.投资者通过增资方式取得股权的,应注意的事项。其他股东应明确放弃新增资本认购权,并应就增资事项进行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目标公司的风险问题。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是否真实的是否存在隐性债务,等等,影响投资者股东权益。投资者在进行股权投资前应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防控相关风险。

  为避免风险,建议投资人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股权投资工作:

  【律师建议】

  综上,投资人在投资前,需要明确投资目的,综合评估风险、确定投资方案,根据投资方案规范协议、流程,才能有助于实现投资目的。

本文由彭胜锋律师网整理发布,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维权热线:400-800-5313。 凡本网站作品,版权均属于彭胜锋律师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首页 | 关于我们 | 收费标准 | 郑重承诺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922469313
法脉股权律师团队网
http://www.law313.com 粤ICP备17104916号-1
邮箱:pengsf@allbrightlaw.com QQ:108430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