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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胜锋律师,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在某法院工作数年,担任审判员、审判长、副庭长等职,多次接受CCTV、广东电视台、澳亚卫视、信息时报等媒体采访,获2009年度广州律师业务成就奖、2012年度广州律师业务成果奖,入围广州十佳青年律师评选前二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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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 章程VS出资协议,以谁为准?

发布时间:2018-08-14 14:15:10 来源: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就股东的责任方式、责任范围、权利义务分配、分红比例以及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活动方式等内容进行规范与记载的基本法律文件。

  出资协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出资设立、经营公司为目的,为规范公司设立、经营过程中各出资人(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签署的协议。上述文件在公司的设立、经营中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上述文件的相关内容存在矛盾时,到底以哪一份文件为依据呢?小编现通过一个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案例简介】

  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鼎湘汇公司合计拖欠吴润章借款100万元及利息。鼎湘汇公司于2012年成立。在鼎湘汇公司筹备成立期间,彭桃林等12名发起人签订《出资协议》,约定:鼎湘汇公司注册资本1280万元,其中彭桃林出资120万元。彭桃林上述出资已足额缴纳。鼎湘汇公司成立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记载:公司注册资本1850万元,首期出资370万元,第二期出资1480万元。其中彭桃林首期出资120万元,第二期出资480万元。上述注册资本自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经查,彭桃林的第二期出资尚未缴纳。

  吴润章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鼎湘汇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彭桃林在未足额出资的48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彭桃林抗辩其没有在备案章程上签字,相关签名系伪造,章程对其没有约束力。其主张应按照出资协议的约定来认定股东出资额;其不应按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在未缴足出资的范围内对鼎湘汇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审理过程中,经彭桃林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章程上相关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论确认彭桃林等人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签署。

  【争议焦点】

  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彭桃林是否应对鼎湘汇公司的债务在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尚未缴足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中,出资协议与章程约定的出资额不一致。彭桃林已按出资协议的约定缴纳了出资。如果以出资协议约定的出资额为依据,则彭桃林没有为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义务;如果以章程约定的出资额为依据,其没有缴纳第二期出资,其应在补缴出资480万元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出资协议系公司各发起人之间签订的内部协议,对公司债权人而言,其并不清楚协议相关内容。然而,公司章程则已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具有公示效力。债权人基于对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额的信赖而与公司发生借款关系。在出资协议与公司章程关于出资额的约定不一致时,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采信公司章程关于出资额的相关内容。

  至于彭桃林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相关签名系伪造的问题,彭桃林可另循法律途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彭桃林称其没有在公司章程签名的相关抗辩不得对抗第三人。

  彭桃林应在未足额出资的48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公司所欠吴润章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二审法院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矛盾时的处理规则】

  我们通过上述案例讨论了章程、出资协议对出资额约定不一致时,应适用章程的规定。章程和出资协议约定的内容出现矛盾时,其适用规则如下:

  一、公司章程和出资协议关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相冲突时,适用公司章程,也可能适用出资协议。

  公司章程和出资协议相关条款都会涉及对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公司章程的签订时间一般会晚于出资协议,章程规定应视为已取代出资协议的相关内容。另外,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的行为准则。当二者之间关于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出现冲突时,一般来说,应适用章程的规定。

  但是,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争议的主体为签订出资协议的出资人;二是争议涉及的条款、事项只关乎签约出资人的利益;三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出资协议才是出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此时,应适用出资协议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章程和出资协议关于公司内部人员及机构设置等事项相冲突时,应适用公司章程。

  出资协议是发起人以出资设立、经营公司为目的,而在发起人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文件。出资协议的主要作用在于表明发起人设立公司的目的、确定公司的出资额、经营范围,以及分配和协调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对签订出资协议的发起人具有约束力。

  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纲领性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是公司及上述人员的行为准则。如果出资协议中约定了关于公司内部人员及机构设置等事项,其相关约定与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公司章程。

  三、公司章程和出资协议的内容涉及公司外部第三方利益时,相关内容出现冲突时,应适用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具有公示效力。公司外部第三方可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查询到公司章程。而出资协议不须备案和公示,公司外部第三方很难获得相关文件。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当涉及公司外部第三方利益的章程与出资协议的内容出现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公司章程。本文所分析的案例即为这种情形。

  【结语】

  一般来说,出资协议与章程的内容出现矛盾时,以章程的规定为依据。为减少争议,化解相关风险,公司股东应着重考查公司章程与出资协议是否存在冲突;尤其应关注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是否系自己签署的章程,相关内容是否系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公司股东应尽可能地将出资协议中约定的内容,通过章程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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