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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股权分割,你的?我的?大家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观念也随着改变,我国的离婚率也大幅提升。离婚涉及的股权分割案件也越来越多,笔者现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在离婚时其持有的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及如何分割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如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分割;如属于个人财产,则不须分割。离婚时,区分股权的财产性质,尤为重要。
(一)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1.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出资取得、购买的股权。
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后用上述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对价,通过出资(包括增资)取得、受让取得的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明确只归夫妻一方,婚后因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股权。
除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确定相关股权只归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3.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通过书面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可以在婚前或婚后签署书面协议约定婚前取得的股权归夫妻共同所有。需要提醒的是,上述约定如果不明确的,则视为没有约定。
(二)股权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
1.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股权,但夫妻明确约定归共同所有的除外。
2.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出资取得或购买的股权。
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不因结婚而改变性质,一方用婚前的财产在婚后出资取得或购买的股权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3.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遗嘱或赠与取得的股权,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由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属于个人财产。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股权在夫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股息(分红)收入,一般认为系股权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何对离婚股权进行分割?
对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一种方式是由夫妻一方拥有股权,给予另一方现金对价;另一种方式是对股权进行分割。股权的分割份额和其他财产的分割原则一样,除了照顾无过错方,补偿或生活帮助、保护子女利益等原则对股权分割影响分割份额外,原则上夫妻应予均分。
现就下述情形的股权如何分割分析如下:
(一)夫妻一方独资设立的有限公司
夫妻依据分割协议,或法院关于股权分割的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提交相关材料,到工商行政部门将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两人以上(股东)有限公司。
(二)夫妻公司
夫妻公司指的是股东登记为夫妻两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公司登记的股东股权比例可能不同,由于登记在任何一方名下的股权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将100%股权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双方根据分割后的股权比例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手续。
(三)夫妻一方与他人共同持股的公司
我国《公司法》对夫妻共有的股权如何分割,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各股东基于相互信任才一起开公司。如果允许原不是股东的夫妻一方无限制地通过分割股权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将破坏原有股东的信任基础,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和发展。所以,根据有限公司“人合性”原则,可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在夫妻股权分割时,赋予其他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对夫妻一方成为新股东予以适当的限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采纳上上述观点,对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规定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然而上述司法解释并未解决下述问题:
1.公司章程对夫妻股权分割另有规定的,该如何处理?
2.同等价格如何处理?
3.通过怎样的程序保障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
笔者现就上述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1.章程中如有关于夫妻股东分割的规定,应优先适用。
夫妻在分割股东时应遵守章程的规定。
温馨揭示:为解决夫妻股权分割对公司的影响,我们在设计章程时应尽可能地将夫妻股权分割的解决方案写入章程。
2.关于夫妻股权价格的确定问题
首先应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其次,如果夫妻双方确定的价格过高,影响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该如何处理?为防止上述情形的出现,笔者建议在章程中明确其他股东可以以事先确定的股权价格计算方式优先购买股权。
3.关于程序保障问题
建议在章程中进行明确。如规定持有股权的夫妻一方应将股权分割事项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后,应在三十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夫妻双方与他人合股投资设立的公司
夫妻双方均是公司股东,夫妻间对公司股权进行分割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
三、总结
对夫妻双方而言,建议通过签订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明确股权的归属,以减少纠纷的产生。对公司而言,建议公司通过章程的设计将股东的夫妻股权分割的程序和方式写入程序,减少因夫妻股东分割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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