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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范围是否包括“查阅会计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将股东知情权范围界定为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其中并未明确包括“会计凭证”,股东能否以财务会计报告或者会计账簿疑似造假为由请求查询原始凭证呢?
对此,实践中有的观点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所以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设置了比查阅财务会计报告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可见,立法对将会计凭证作为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仍然存在相当大的疑虑和担心。在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有权查阅会计凭证的情况下,根据当然解释规则,股东无权查阅会计凭证以及其所包含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此外,作为直接体现公司经营实况的会计凭证,较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更能直接体现公司的财产变动及业务经营情况,应当更为严格限制股东查阅。故,股东知情权原则上不应当包括会计凭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因此,不应对股东知情权作过多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可知,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进行编制,公司具体的经营活动需要查阅会计凭证才能够知晓,否则单凭财务会计报告抑或是会计账簿很难掌握公司的真实运营情况。据此,股东有权申请查阅会计凭证。
但,关于会计凭证的查阅方式以及权利救济,应当适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与查阅会计账簿一样受到“正当性目的”限制。
附:相关法律文书摘录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再2号“根据会计准则,相关契约等有关资料也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也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中小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据此,黄曦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商外终字第00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公司法并未禁止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依据即会计凭证。作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的最原始依据,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能够相互印证和制约,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供股东查阅,能够确保股东获取信息的真实性,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吴江东方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供蔡秀郎查阅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