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
+ 更多首席律师
彭胜锋律师,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在某法院工作数年,担任审判员、审判长、副庭长等职,多次接受CCTV、广东电视台、澳亚卫视、信息时报等媒体采访,获2009年度广州律师业务成就奖、2012年度广州律师业务成果奖,入围广州十佳青年律师评选前二十...[详细]
+ 更多联系我们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
- 国际金融中心33层02-07单元
- 手机:13922469313、13922469313
- 电话:+86-020-89281168
- 传真:+86-020-89285188
- 电子邮箱:pengsf@allbrightlaw.com
当前页面:首页 > 专业研究专业研究
你的微信,再也不能“为所欲为”了!
发布时间:2017-05-05 11:17:53 来源:
你是不是觉得你的朋友圈充满了各种广告?
你曾经有没有迫于情面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
你的公众号有没有做广告推销?
那么,你再也不能这么”为所欲为“了!
从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据此,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也属于互联网广告,属于工商部门监管范围。
朋友圈发广告注意事项
1.禁止发布的广告
(1)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
(2)法律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
(3)处方药、烟草的广告。
2.限制发布的广告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等广告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才能发布。
3.显著标明“广告”
类似于这样
4.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5.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广告用语
具体案例:
朋友圈集赞?你必须加上“广告”字眼
朋友圈推销?你必须加上“广告”字眼!
你再也看不到“推广”两个字了,而是“广告”。
违反的法律后果:广告发布者若没有标明“广告”二字,最高可罚款10万元!
所以,你的朋友圈,还是你的“朋友圈”吗?
当然,不只是微信,《办法》针对网站、微博、APP、QQ等方面,也做了相应的限制,比如“一键关闭”、付费搜索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等都有相应的规定。
本文由彭胜锋律师网整理发布,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维权热线:400-800-5313。 凡本网站作品,版权均属于彭胜锋律师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