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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胜锋律师,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在某法院工作数年,担任审判员、审判长、副庭长等职,多次接受CCTV、广东电视台、澳亚卫视、信息时报等媒体采访,获2009年度广州律师业务成就奖、2012年度广州律师业务成果奖,入围广州十佳青年律师评选前二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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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模式之管理层收购

发布时间:2017-03-18 11:46:18 来源:
  

  所谓管理层收购,简称MBO,是指企业管理层,一般指高管人员,通过自筹、借贷等方式对自身所服务的企业的股份的购买,从管理人员成为即是管理者又是股东的行为。管理层收购不仅使企业的产权改变,更重要的是体现管理层的人力资本价值,通过管理层持股,使股东和经理层有共同的目标,使股东和经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得到缓解,促进公司的长期稳步发展。

  实际操作中管理层一般运用金融杠杆,收购其经营公司的股份,达到改变公司产权结构和获得公司控制权的目的,参与企业剩余分配。在中国的国企改革中,收购的主体常存在不仅是企业的管理者的MBO,还包括有公司职工时,成为职工收购(ESOP)。

  严格意义上,管理层收购已经慢慢突破股权激励范畴,如果说股权激励更多是股东或公司“主动”将股份分配给被激励者,被激励者“被动”接受的话,那么管理层收购却似乎是管理层“主动”将股份囊括其中。具有股权激励和理清产权的双重功能。,这种收购方式在西方国家十分流行。

  管理层收购在效果与其他股权激励模式有着相同点,操作层面上也很多类似,但相比其他股权激励模式,有着以下特点:

  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管理层通过收购从企业的经营者变成所有者。

  具有股权激励与清理产权双重功能,如果说股权激励的股份或股票带有“虚拟”成分的话,那管理层收购则是实实在在的企业产权发生了变更,股权结构发生了改变,企业真正归属于管理层自己。

  收购主体和资金具有特殊性,主体是目标公司内部的经理和管理人员,一般不包括员工层级;同时管理层收购的资金主要是通过借贷融资来完成的,不像其他股权激励有企业的赠与及奖金折返。

  最新《证券法》没有管理层收购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实践操作中管理层收购有着以下的难点:

  1.股票来源及比例方面。《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同时法律还禁止个人持有上市公司的普遍股超过0.5%。针对前者,可以通过以下四条路径达到规避目的:①新增发行:向证监会申请一定数量的定向发行的额度,以供认股权持有人将来行权。②建议上市公司把原股东放弃配售的股份用于管理层收购的实施。③年终股票股利分配时,由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将部分股票股利奖励给经营者。④以他人的名义通过二级市场回购一定的股票以供管理层收购。针对后者,操作中管理层可以组建一个新的公司即壳公司,通过壳公司进行收购达到目的。自然该壳公司要完全由管理层控制,目前我国发生的管理层收购,大多采用了这种做法。

  2.解决资金的来源及还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融资借贷是国外MBO的显著特征,但我国明文禁止被收购公司向收购人提供财务资助,也禁止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也收到限制。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解决MBO所需资金问题成为目前管理层收购需要突破的一个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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