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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胜锋律师,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在某法院工作数年,担任审判员、审判长、副庭长等职,多次接受CCTV、广东电视台、澳亚卫视、信息时报等媒体采访,获2009年度广州律师业务成就奖、2012年度广州律师业务成果奖,入围广州十佳青年律师评选前二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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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模式之股票增值权
发布时间:2017-03-01 12:00:44 来源:
股票增值权是以股价为基础的股权激励模式,是企业赋予被激励者在未来某一段时间内根据事先确定的价格和数量计算的股票差价收益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企业直接拿每股净资产的增加值来奖励。
在现实操作中通常与股票期权结合使用,作为股票期权前提下加大报酬激励的一种补充手段。
虽然股票增值权被广泛采用,但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除了经济收益外,没有股票对应的其他法律上权利,比如被激励者没有所有权、表决权、配股权等。由于这个特点,股票增值权不仅适合上市公司也适合非上市公司;不仅被西方企业广泛采用,因为能规避股票来源问题,也被中国上市公司所欢迎。
此外股票增值权具有如下特点:
1.操作简单方便。直接拿每股净资产的增加值来激励,只要经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实施,因此具体操作起来方便、快捷。
2.企业与被激励者双方各得其所。对被激励者的激励力度比较大,但约束力却较低,所以对被激励者比较有利;对公司或激励者来说,因为对股权结构没有影响同时操作简单方便,同时所化成本较低,同样也有利的方面。
3.现金压力大的,一般的初创企业不合适。因为股票增值权兑现时要支付较大量的现金,对企业的现金流有影响,如果企业现金流压力较大,时刻需要具有充足的现金流,那么股票增值权就不是非常适合。一般初创型企业现金流较少,也不适合采用股票增值权的激励模式。
4.运用企业广泛。不论哪种类型或行业的企业,只要现金流充沛,都可以考虑使用股票增值权的激励模式。
5.常被非上市公司采用。非上市公司由于其股份没有股票化,来源和定价在激励者与被激励者之间难以达成共识,操作也比较麻烦,所以现实中采用股票期权不是非常理想,而股票增值权就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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